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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可依法获得强制许可

    1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规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限制为:最不发达国家;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增加这一规定是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宣言和议定书允许世贸组织成员 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 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对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